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6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经费是助力全省社科领域专业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培育壮大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纳入机关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社科联作为课题经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实施。课题承担人作为课题资助对象,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完成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课题密切相关科研活动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事项。
第六条 课题经费阳光操作,使用去向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采取课题经费重点项目跟踪制,一般项目抽样检查法,强化课题经费使用监督,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 课题结项后十日内,课题管理部门将课题经费划转。通过课题管理部门统一结项鉴定或认定免于鉴定的,资助资金划转至课题承担人。以课题研究报告形式申请结项且通过结项鉴定的,不再予以经费资助。
第九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恢复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管理单位的;
3.需要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5.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十条 课题承担人因工作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课题经费计划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课题结项时,课题承担人应提供经费使用清单,编制《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结项鉴定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课题结项验收时未能通过,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追回所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负责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时,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信用记录机制,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课题承担人记录,规范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信用记录信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