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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山东省社科理论优秀成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张运磊    时间:2022-03-30    浏览:

关于支持鼓励山东省社科理论优秀成果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调动广大社科理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鼓励支持山东优秀社科理论成果研究创作,加快建设社科强省、构筑思想文化高地,根据中宣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建立山东省优秀社科理论项目库,每年列出一批重大课题项目,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揭榜式资助扶持,形成入库、评审、立项、扶持、奖励 等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年度孵化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二条对年度孵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其中专著类1万元/项,课题项目类3万元/项,咨询报告类2万元/项,电视专题片10万元/部,报刊网络、理论平台类5万元/项。对年度重点项目采取资金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对代表山东申报参评并获国家级社科理论类重大奖项给予奖励。入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社科理论成果,按所获奖金2倍金额奖励。入 选《国家哲 学社会 科学成果 文库》的 成果 , 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 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鲁社科 奖办 字(2019]20号)实施奖励。

第四条对优秀国家级社科研究项目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重大研究专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 目并按期结项,奖励5万元。对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按期结项并验收优秀的,奖励2万元。

第五条对公开发表出版的优秀理论成果给予奖励。对以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山东省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或中心特约研究员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以及其他省内外重要报刊发表社科理论文章的,每篇给予0.5-2万元的奖励 ,奖励标准依 据《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山东省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科研成果鼓励资助办法》(鲁宣办发C2019J4号) 执行。对列入中宣部 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的社科理论类著作、中宣部优秀 通俗理论读物及中宣部重点推荐书目并公开出版的社科理论图书,每部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对产生重要影响的智库类成果给予奖励。对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并纳入决策的,奖励10万元;对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奖励5万元。对通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呈报的智库《成果要报》,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决策的,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共中央 办 公厅内部专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成果 要报》采用的,每篇奖励1万元;通过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等中夹重要媒体内参采用的, 每篇奖励0.5万元。

第七条对在国家级、省级重要学术交流活动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理论成果给予奖励。对入选中宣部主办的全国性社科理论研讨会的,每篇奖励1万元。

第八条对获批国家级重点理论平台给予奖励。对入选全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家高端智库等重点平台,奖励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第九条对我省主办的优秀社科理论类报刊、网络媒体、平台给予奖励。对获中宣部重点资助的社科理论类报刊,每家每年奖励20万元;入选国家社科基金优秀学术期刊、优秀文章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入选CSSCI来源期刊的非高校社科理论学术期刊,每家每年奖励10万元。对省委宣传部重点理论媒体、网络平台和重点理论研究基地,年度鉴定为优秀的每家给予1 0万元奖励,鉴定为良好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两年鉴定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条对获中宣部表彰的基层理论宣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理论宣讲稿、优秀理论宣讲微视频,按所获奖金2倍金额奖励。

第十一条对以我省为主制作推出的优秀电视专题片给予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科教 频道播出的, 每集奖励30万元(每集20分钟以上);对在“学习强国”等全国性权 威媒体平台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集20分钟以上)。

第十二条对其他在年度理论研究创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社科理论成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特殊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金额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奖励,获奖成果不重复累计奖金,同一成果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奖科研成果、专著论文、科研项目、智库成果 的奖励直 接用于个人或集体奖励;针对重要社科理论类平 台、报刊 媒体的奖励用于人员、集体的比例不得超过40%。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 起实施,由山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解释说明、修订完善, 与 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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