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6.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二、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包括重大项目)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研究报告或专著)3套(支撑材料[论文复印件2套,专著按照专著结项的要去办理]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三、鉴定专家的组成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2.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3.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1人。
四、鉴定费用的来源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
五、鉴定方式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六、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七、申请免于鉴定项目报送的材料
1.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重大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研究报告或专著);
(3)项目《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各1份(复印件)。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研究报告或专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八、鉴定通过后需报送的材料
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